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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22,36代書貸款好嗎6號釋文的問題@@

發問:

車貸利率試算小額信貸試算622號解釋大致整理如下行為人情況: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2.裁判確定後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可易科罰金)3.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宣告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2項不可易科罰金)... 顯示更多 622號解釋大致整理如下 行為人情況: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2.裁判確定後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可易科罰金) 3.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宣告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2項不可易科罰金) =>釋字622號解釋: (1).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立法理由,認為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時,如仍准易科罰金,恐有鼓勵犯罪之嫌,目的固屬正當 (2).惟若法官認為犯罪者,不論所犯為一罪或數罪,確有受自由刑執行之必要,自可依法宣告逾六個月之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 (3).另檢察官如認定確因不執行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宜易科罰金時,亦可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准易科罰金。 (4).因此罪併罰後的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縱使准予易科罰金,並不當然導致鼓勵犯罪之結果,如一律不許易科罰金,實屬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過度限制 (5).是以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我實在看不懂這釋文的意義在哪裡,因為就此釋文所導出的結果很怪......@@ 問題如下: Q1.所以說,”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之行為人”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結果不是很怪???? Q2.如果可以易科罰金,那刑法第41條”而受6個月『以下』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可以易科罰金)”的規定不就形同虛設…? 請依Q1.Q2.題號回答 THANK YOU 更新: 喔 非常感謝 小霖的解說 就我根據您的文章所做的認知 整理如下 Q1.所以說,”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之行為人”可以易科罰金???=>可以,只要每個宣告刑皆未逾六個月. 更新 2: Q2.如果可以易科罰金,那刑法第41條第一項”而受6個月『以下』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可以易科罰金)”的規定不就形同虛設…?=>不會形同虛設,因為第41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主要是針對一罪一宣告和執行刑,非數罪執行刑 *再者,依據大法官釋字622號 刑法第41條第2項,若改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雖>逾六個月,亦適用之" 則符合該釋字的精神 我的初步了解是如此,但不太有自信 如此說法是否有誤???公教貸款利率比較

最佳解答:

你好.... 僅就本文問題做探討,至於大法官釋字662號解釋意旨及見解不再贅述,如版主有興趣可至本人部落格來討論。 一、假設行為人犯了5罪,每罪均宣告3個月有期徒刑。因每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在定應執行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則現今實務上之判決書主文仍會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實務判決如:「王大同幫助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3月,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又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釋字662號解釋認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所以在定應執行刑後,應仍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所以現在實務上對於數罪定刑後之罪刑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者,均需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大法官亦認為如果裁判法官認為行為人惡性重大,在下判決時就自可宣告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讓行為人直接入監執行即可。至於准駁民間貸款好嗎易科罰金之聲請,則委由執行檢察官審認受刑人如不送監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來賦予其職務上准代書貸款安全嗎駁的權利。 如此一來對於犯數罪的受刑人既享有原來經定刑後可能減少刑度的優惠外,現今更增加了可能為易科罰金之福利。如今又有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新設,刑法謙抑思想已經發揮到極致。 二、刑法第41條: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是立法者對於宣告此刑度下之罪犯,考量短期自由刑的效果弊大於利,所以才以6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門檻設立此制度。 當然如果法官認為其惡性重大,就可以直接宣告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這樣就可以讓被告無法易科罰金了。 但如果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一罪宣告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其餘各罪宣告雖在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但在定應執行刑後,仍不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 實務上檢察官對於犯數罪之受刑人,尤其是3罪以上且有前科者,仍會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理由,駁回其聲請。 2009-09-20 10:28:35 補充: 一、是的。只要「每罪」的宣告刑均在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就符合易科罰金的規定。 二、「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只是立法者設立易科罰金的門檻標準。數罪也是一罪的累積。 修得不錯,可以接受。 2009-09-20 10:29:31 補充: 本人亦認為如果廢除刑法第51條會更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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